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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武軒RB - 本會訊息 | 2011-04-13 | 點閱數: 2639

敬告從業人員:

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ㄧ)本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制定照案通過.

(二)第五條條文修正如下:(同意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建議辦理)

      原條文{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業場所設立.變更.停業.歇業或復業時,應副知主管機關,以利主管機關管理.}修正為{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業場所設立.變更.停業.復業或歇業時,應副知主管

     機關管理.}

(三)第八條第六款第一目條文修正如下:(同意台南市官田區衛生所建議辦理)

     原條文第六款第一目{應採沖水式之便器.男女應分開設置,美容美髮業布在此限.}修正為{應採沖水式之便器,經常消毒.除臭,並隨時保持清潔.乾淨.}.

(四)第九條第二款附表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方法及次數其檢查項目

      4.修正如下:(同意台南市理燙髮美容職業工會建議辦理)

      原條文第九條第二款附表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方法及次數其檢查項目4.{梅毒血清檢查}修正為{性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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