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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營業場所及從業人員之衛生管理,維護市民健康,本是以於101年12月27日公布(臺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依據自治條例第四條明定營業場所衛生管理人員於服務期間每三年至少應接受一次本局主辦之衛生教育訓練,未依規定參加者,得依第十六條規定處負責人新台幣叁千元以上壹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報名日期自4月8日至4月19日止,請將報名表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送至本局即疾病管制科,詳情請洽:台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王玲娥小姐TEL:06-2679751轉353或373,傳真報名:06-2674819,電子郵件報名:dc57@tncghb.gov.tw,郵寄報名:台南市東區林森... 觀看完整文章